从价值观与方法论辩证统一的视角来看,邹碧华精神中利他自觉、高度敬职、法治素养、规则之治的价值内核,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接待当事人要热心、倾听诉求要耐心、审判案件要细心、解决问题要诚心”“四心工作法”的方法论需求存在高度契合和彼此呼应,二者系有机衔接的统一整体。
邹碧华精神不仅是全国法院的宝贵财富,也已成为全社会崇法尚德的象征。从价值观与方法论辩证统一的视角来看,邹碧华精神中利他自觉、高度敬职、法治素养、规则之治的价值内核,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接待当事人要热心、倾听诉求要耐心、审判案件要细心、解决问题要诚心”“四心工作法”的方法论需求存在高度契合和彼此呼应,二者系有机衔接的统一整体。
利他自觉为“四心工作法”推行注入道德情感。利他行为系社会心理学上的概念范畴。当面对他人的帮助需求时,纯粹的利他行为人会产生专注于他人的同情情绪,通过实施利他行为获得自我报偿感,即自我价值得以实现的体悟和满足。邹碧华是将自觉意识外化为纯粹利他行为的典范。利他自觉已成为邹碧华身上如影随形的符号和标志,某种程度上也成就了“邹式笑容”能够触及他人心灵的感染力。“四心工作法”是司法为民理念的具体化,核心在于群众利益之维护。其推行需要法官对群众的真正认同和真心关切,恰恰要依赖法官的利他行为自觉,拥有这种自觉心理的法官才会真正诉诸良心,将心比心,换位思考,通过利他的自觉意识,实现道德自我实现和评价的情感体验。社会心理学认为,利他行为具有可塑性,尤其是借助榜样示范之激励。因此,“四心工作法”的推行过程中,法院应当解读好、运用好邹碧华精神,结合具体情境与事迹展现,充分发挥榜样的利他效应,不断塑造法官的利他自觉性。
高度敬职为“四心工作法”开展树立职业标杆。汉代马融在《忠经·观风》中曾言:“夫如是,则天下敬职,万邦以宁。”无论古今,敬职,都是公职人员的基本修养和操守。邹碧华享誉法律界内外,某种程度上正是源自于其无可挑剔的高度敬职精神。只有将法官职业作为自己生命皈依的法律人,才会拥有奉献分秒给法治的觉悟和行动。当下不少法官吐槽,“当事人难缠”“案件难审理”“案多压力大”等,恰恰缺乏的就是高度的敬职精神,他们无法运用对职业的忠诚感化解履职中积累的负能量,无法将对职业的尊崇感转化为追求法治事业的正能量。“四心工作法”能否落在实处,法官的敬职感是必要前提。只有高度敬职,法官方能以同理心对待群众和当事人,方能在司法改革的风云变幻中守住自我、安心履职、静心司法,方能以“四心”换取当事人的顺心、安心。敬职,让邹碧华精神与“四心工作法”找到现实中的另一个交汇点。
法治素养为“四心工作法”践行给予基础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邹碧华是尊法尚法的典范,是具备良好法治素养的楷模。法治素养的范畴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法治理念层面。法治理念是法治的灵魂,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邹碧华,法治信仰的践行者,可以说法治理念已经融入邹碧华的血液中。“四心工作法”虽是便民、为民之方法,然而法治理念的嵌入和引导不可或缺,尤其是在细心审判案件和诚心解决问题需要司法判断的过程中,可借助法治理念去表达法官情感,从而实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司法为民。二是司法能力层面。邹碧华司法能力之强,令人感佩。其逝后哀荣,众人敬其能力,叹其才华,应属重要缘由。而“四心工作法”的效果彰显,法官的司法能力当属基本保障。倘若法官的司法能力不够,对承载当事人诉求之案件,不能顺利驾驭庭审、有效调解、撰写文书、高效结案,“四心工作法”的践行也难免会陷入“有心无力”的尴尬境地。因此,邹碧华精神中对司法能力之推崇,恰是“四心工作法”取得实效之保障。将弘扬邹碧华精神与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结合起来,能够使更多的法官意识到提升司法能力之重要性和自身能力不足之危险,从而达成修炼理论修养、培育实践技能的基本共识,确保“四心工作法”达到预期效果。
规则之治为“四心工作法”延伸导引目标愿景。法治社会是规则社会,法律是最高层级的规则。规则之治涵义有三重,一曰规则本身公平,二曰适用规则平等,三曰通过裁判形成新的规则。邹碧华制定尊重律师意见、改革中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的制度设计、建立“九步”判断审判推理正确性的规则体系,正是制定规则、适用规则、通过裁判提炼新的规则的过程,完美地诠释了其精神中规则之治的内涵,彰显了邹碧华根植于内心的规则意识和行为导向。表面看,“四心工作法”与规则之治并无关联。但是,化解矛盾、保障权益仅是“四心工作法”之近期目标;培育公众规则意识,实现社会规则之治方是“四心工作法”之远期目标。司法不应当仅仅满足于社会纠纷之解决,而应更多地考虑案件的裁判所带来的规则导引。在司法公开的背景下,法院通过不断公开司法裁判的过程,实质上也是规则化社会行动的建构过程。因为,现代社会中公众对法院裁判之评判,往往前提是对案件情景的自我预设——裁判规则对自身的影响。所以,法官践行“四心工作法”,用心去解决纠纷是应有之义,但实现规则之治则是更高层次的诠释,这恰与邹碧华精神一脉相承。
一言以蔽之,探求邹碧华精神与“四心工作法”的内在衔接与契合,非单纯“就命题而论命题”,而是通过找出双方的契合点,论证二者的一致性,从而证成二者紧密结合的逻辑正当性和路径周延性。邹碧华精神为“四心工作法”的推行注入思想感召力,“四心工作法”则为邹碧华精神的弘扬增添现实的路径选择。将邹碧华精神融入“四心工作法”的推行中,可谓弘扬邹碧华精神的上佳策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