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出台《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用人单位拖欠社保费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惩戒措施,严重行为者可列入黑名单。新规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6月16日《人民日报》)
社保费是社会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公民个人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社保基金由用人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由此可以看出,依法缴纳社保基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然而,遗憾的是,尽管法律规定铁板钉钉,但不少用人单位却对此充耳不闻,我行我素,长期拖欠本应缴纳的职工社保费,不但不能充分发挥社保费在社保体系中的应有作用,而且也让原本脆弱的社保体系更加令人觉得“添堵”。江苏省试水社保欠缴用人单位信用黑名单制度,对于打击社保费欠缴不法行为,保障职工社保待遇,无疑意义重大,值得期待。
人无信不立,企无信不昌。从以往社保缴纳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少用人单位出于降低成本之考量,不惜以牺牲职工利益为代价,对依法缴纳社保费置之不理,甚至面对一而再再而三的依法严肃查处,也依然任性十足地拒缴。这其中固然有执法不严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对其信用的惩戒不足。一个客观不争的事实是,即使用人单位拒缴职工的社保费,却丝毫不影响用人单位在招工、融资、签订合同等生产经营方面的公共信用。信用惩戒的缺失,势必助长用人单位拒缴社保费的“任性”,并随着久而久之的蔓延,成为恶性循环。因此,用信用黑名单惩戒拒缴社保费的用人单位,提高其违法的失信成本,也就有了现实的意义。
实践经验证明,信用黑名单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失信行为的蔓延。江苏省此次推出的社保费失信黑名单制度,细化了拒缴社保费的一般、较严重和严重三种失信行为。明确规定,较严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经认定后,可以采取催缴通告等方式在社会新闻媒体、自办媒体等公开告示,并可以报同级信用管理机构,分别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黑名单。此举意味着,拒缴社保费失信用人单位的信用信息,将完全暴露在阳光之下,置于公众的监督中,公众对其拒缴社保费的“斑斑劣迹”一目了然,必然会在其招工、生产经营等方面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加大其失信成本。失信成本增加的后果,必将倒逼其诚实守信意识的回归,促其主动缴纳职工社保费。江苏省试行社保失信黑名单制度,其最大的亮点和现实意义也正在于此。
徒法不足以自行。用人单位社保信用黑名单制度的试行,仅是遏制社保费欠缴不法行为的第一步,能否真正起到良好导向作用,还有待观察。毕竟,仅凭信用黑名单的惩戒来根治社保费欠缴顽疾,还难以起到“广而告之”的示范效应。但不管怎么说,社保信用黑名单的推出,至少迈出了惩戒社保费拒缴不法行为的第一步。只要配合严格的执法,就能释放“普遍开花”的正能量,用人单位拒不缴纳职工社保费的顽疾就有可能得到根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