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公安部召开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扩大)会议,研究审议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国务委员、公安部长郭声琨强调,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法律为依据,以信息化为支撑,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为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提供更多便利。(6月9日《新华网》)
自居民身份证制度实施以来,因受户口所在地管辖权的约束,不在户口所在地的居民要完成身份证办理的相关手续,无一例外地面临“人在证途”的奔波劳累,公众期盼身份证异地办理的呼声不绝于耳。种种现实表明,居民身份证的异地办理,承载着沉甸甸的民意期待。此次公安部改革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既是对简政放权顶层设计改革的回应,更是对方便于民民意的顺应,值得肯定。
传统模式下的身份证办理制度,是城乡二元化户籍制度的产物。客观地说,在当时人口流动不频繁、信息化进程尚未开启的时代背景下,身份证实行户口所在地办理政策,是与当时的社会形态基本相适应的,并无不妥。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如果继续死守多年一成不变的固有身份证办理模式,不仅有违与时俱进的发展理念,而且还会因裹脚不前导致身份证办理制度的僵化,徒然给群众增添不必要的负担和麻烦。在此背景下,公安部顺应时代发展和民意期盼,出台身份证异地办理一揽子改革方案,革除居民身份证办理过程中的“人在证途”沉疴痼疾,无疑具有标本意义。
大道至简,简政放权,方便利民,是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改革的终极目标。在信息化进程日益深入、大数据业已形成的当今时代,继续沿用传统模式的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办理制度,显然已经落伍。随着社会动态化、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一揽子解决居民身份证办理过程中的不合时宜的种种沉疴痼疾,乃是题中之义。而当前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让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制度的改革方案落地生根。这既考验着职能部门改革的决心和魄力,更考验着职能部门的智慧和决策。就目前的现实语境而言,笔者以为,要确保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改革实现预期目标,必须练好作风改进和依法问责两个方面的基本功。
一方面,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不可否认,居民身份证办理经常遭遇“人在证途”的窘境,固然与制度的僵化和不完善有关,但也与职能部门工作作风不实相连。最为突出的是,某些经办人员忘记为民服务宗旨,习惯于“打官腔、甩冷脸、踢皮球”,甚至“吃拿卡要”,令群众望而生畏。同时,因为作风不实,职能部门没有完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0条之规定,对办证的相关流程和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造成信息的不对称,导致群众对办证的各种要求“一头雾水”,“跑断腿、磨破嘴”的奔波劳累自然在所难免。有鉴于此,要让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开花结果,职能部门就应以此为契机,多一份热情,少一份冷漠,多一点耐心,少一点粗暴,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优势,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最大限度为群众提供便利,让其真正享受到高效的便民服务。
另一方面,要切实强化依法问责力度。徒法不足以自行,一个社会的良性运行,既有赖于各种规则和制度被公众的共同恪守,也有赖于持续不断地对各种违规者、逾越边界者的惩治。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行政许可中严重不作为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的直接损害,涉事行政机关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面对以往居民身份证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形形色色乱象,职能部门应切实吸取教训,强化问责,毫不手软地依法惩处那些以身试法者,让其付出应有的违法代价。惟有如此,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的各项改革才能真正实现预期目标,“人在证途”的尴尬才真正有可能不再被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