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早拜读人民法院报,看到了余福明、钟富胜撰写的《谈基层法官职业人格的塑造》一文,触动了我脆弱的心灵。于是又想说上几句。
人格是指一个人或者一个相对独立的团体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表现出的一种独特的行为模式、思想模式和情绪反应的特征,也是其区别于他人的特征之一。谈及基层法官的人格,首先必须准确把握这个群体共有的思想、情感及行为特质,进而给出其之所以与众不同的独特性、稳定性、统合性、功能性,然后才能谈及塑造的问题。上文从基层法官要做司法良知的示范者、要做法律尊严的捍卫者、要做司法职业的孤独者、要做高尚品德的追求者、要做法治建设的笃行者五个方面谈及了基层法官的人格塑造,笔者以为其只是描绘了基层法官乃至法官团队应当追求的人格理想,并非在说人格塑造。
人格是一个复杂的结构系统,其包含许多成分,如气质、性格、认知风格、自我调控等等方面,所有这一切都必须是在稳定状态中动态完成。在这司法改革全面深化的关键时期,关于基层法官的许多问题都处在待确定状态,少有人明白自己的下一站会在那个点上,很多人正为自己命运的前景纠结。在这样的时候,设定一个基层法官人格塑造的线路图是可以的,但只谈基层法官理想人格就有点高大上。这样的时候,在我看来解决基层法官的现实困惑、减轻基层法官的心理压力、给予基层法官以前景和出路比什么都重要。现实问题解决好了,基层法官的美好性格会自然形成,优良的认知风格就会油然显现,自我调控能力也就必然加强,特有的气质就会渗透出法官特有的人格魅力。
自我调控是人格的内控系统,也是人格塑造的关键环节。目前基层法官是司法改革的积极参与者也是当事者,法官员额制、立案登记制等改革举措正撕裂着基层法官及其个体的自我认知,我是谁、我将成为谁的问题正困惑着相当一部分法官的心身,法官个体自我体验、自我控制的能力正在重塑。在这司法改革的当务之际,在顺应依法治国大势之时,同样必须关注法官个体的命运。基层法官是由一个个活生生的生命个体组成,关爱法官个体使之健康成长,塑造每个基层法官个体健全完整的人格,由此组成的法官团队也就自然趋于理想完整。
按照弗洛伊德的观点,人格结构分为三个层次,即本我、自我、超我。想借用我十二年前发表的一篇表达法官心声的文章《一个法官的自我报告》中的文字,来解读基层法官的本我、自我和超我。基层法官的本我就是“极普通的人”,自我就是“一纸判决书我得让人人满意,可不论我怎么做,总难免批评指责。我让矛盾休止,矛盾却将我团团包围。我付出公正,留下满腹孤寂;我确保平等,不胜高处寒气”;超我就是“法律的代言人,是正义的捍卫者,是社会矛盾的休止符”。也就是说,这么多年来基层法官一直在自我中煎熬,让本我变得面目全非,而超我的境界却可望难及。
还是关注当下吧!关注司法改革应当突破的一个个现实课题,关注当下基层法官的衣食住行、喜怒哀乐、工作氛围、心理健康、前途命运。相信法官个体的身心健康了,基层法官群体的完美人格也就会塑造成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