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教育部印发《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的办法。办法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减少体育活动的做法规避体育运动风险。教育行政部门应把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作为教育管理与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教育督导机构应对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学校考核和问责的重要依据(5月29日 《京华时报》)。
学校开设体育课程的意义不言而喻,校园体育活动不仅承载着学校教书育人的职责还承载着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但是因为学校的管理漏洞以及某些不可抗力因素,校园当中因为体育活动引发的学生受伤害事件时有发生。一旦因为体育活动引发的学生受伤害事件被媒体关注,必然引起各类学校对体育活动的谨慎态度,本着趋利避害的本能,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势必会选择以减少体育活动的做法来规避体育运动的风险。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极不利于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甚至伤害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为防止学校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教育部印发《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当中就规定学校要为学生建立健康档案,而且转学应当转接学生健康档案,学校要为学生健康情况保密,对不适合参与体育课或体育锻炼的学生,应减少或免除其体育活动,学校应该对体育器材负责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自制体育器材需第三方评估。
对于《暂行办法》当中规定,尽管能够对体育活动风险起到防范作用,但是无法让学校完全放心开展体育活动,笔者从处理校园体育活动伤害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就能够看出,这些防范举措的作用十分局限,此项制度为学校开展体育活动的“松绑”效果也差强人意。对于建立健康档案制度,学校应该多久组织一次体检?体检的项目多少合适?费用谁来承担?从降低风险的角度来看,体检的项目越多、频率越高则防范体育活动风险的效果越好,同样费用就越高,这笔费用对学校及家长而言都是不小的负担,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完善。即便健康检查的项目很全面、频率很高,但是人的健康状况随时都会发生变化,笔者就见到过健康检查显示正常而在体育活动中晕倒致残的案例,经过调解学校对学生进行补偿。还有“学校保护学生健康隐私”条款与“对不适合参与体育课或体育锻炼的学生,应减少或免除其体育活动”条款本身就矛盾,体育活动中的另类学生其健康隐私很难保密,而且自尊心强的学生即便健康不允许也不想被老师特殊照顾。
只要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受到伤害,无论是校方管理不善还是学生自身过错,学校即便不承担法律责任也难以摆脱社会舆论的压力,毕竟学校是教书育人之地背负着崇高的道德义务,或多或少都要拿钱补偿。因此要彻底给学校开展体育活动“松绑”,就应该为学校体育活动建立保险机制,要让学校承担自身管理不善的风险,包括体育器材的维护保养、体育活动的组织安排、健康检查制度的落实等,而那些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意外风险应该由保险公司兜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