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社会关注的警察暴打学生事件日前有了初步处理结果。26日,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公安局新闻办回应此事:已对当事民警停止执行职务,对殴打学生的两名协警作出辞退处理。(5月27日《钱江晚报》)
学生只因一句话,便遭到暴打,让人们再次感受到了警察执法的任性和暴戾。涉事警察的行为,不仅不文明,而且也涉嫌违法,对其及时处理,实乃题中之义。鲁甸县公安局雷厉风行不护短的行为,凸显了严肃查处责任人的坚强决心,值得充分肯定。
然而,倘若从具体处罚形式来分析这一次问责,公众还多少有些遗憾,许多问题还值得深入思考。处分采用暴力手段执法的警察,鲁甸县公安局虽说及时,但给出的处分仅仅止步于让其中的涉事民警停止执行职务,对两名协警予以开除。这种处罚,尤其是对涉事民警的处罚,显然难以服众。从目前已披露的相关信息来看,在这起民警和两名协警共同参与暴打学生的事件中,如果没有这名具有正式编制的民警授权,两名协警恐怕也不会如此暴戾,更何况这名正式在岗民警还协助了两名协警的不文明执法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当事民警对暴打学生一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依法追究其行政甚至是法律责任。
《警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名民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宜妄下结论,但其行为明显违反了《警察法》的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分完全必要。根据《警察法》四十八条之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很明显,停止执行职务不属于行政处分。换言之,在这起事件中的这名民警,其受到的行政处分应当是上述六种情形中的一种,但鲁甸县公安局开出的却是对其停止执行职务的罚单,算不上行政处分。相比于两名协警的开除处分,明显偏轻。如此避重就轻地问责,连行政处分都难以启动,难免有隔靴搔痒式发落的偏袒之嫌,人们完全有理由质疑其中究竟有没有不可告人的猫腻。因此,相关部门在处分涉事暴打学生的民警时,除了必要的行政处分外,还应深查背后的违法行为。如果其行为违法,还应依法启动法律问责程序。尽管用法律制裁相关责任人并不是问责的目标,但却是问责的焦点。因为只有依法惩治不文明执法的责任人,才能形成依法问责的法治思维,不文明执法行为才会得到有效遏制。
违法必究,这是法治社会的准则。此次相关部门对涉事民警的处分,虽然及时,但还没有上升到相应的高度,需要进一步深入。如果问责仅仅停留在连行政问责都不是的层面,其效果与行政问责和法律问责相比,不仅会大打折扣,而且也会给人“雷声大雨点小”的不良印象,动摇公众对国家机关威信和法律尊严的信心。好在鲁甸县公安局还做出了“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进一步处理”的承诺,对涉嫌暴打学生的民警如何进一步追究责任,公众有理由关切,更有理由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