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任职回避制度改革目前有了突破性进展。在上海8家司法改革试点的法院和检察院中,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回避规定已悄然落地。曾是优秀公诉人的主任检察官李永蘅,因丈夫是律师,根据回避制度,从徐汇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转任办公室副主任。李永蘅被“一票否决”拦在入额检察官门槛之外,开启了司法人员任职回避制度改革的“破冰之旅”。(5月19日《人民日报》)
司法任职回避制度,是指司法人员因血亲、姻亲或者任职等原因,对其本人或者其配偶、子女依法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一种法律制度。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司法任职回避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避免司法人员因利益的冲突而干扰司法,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我国现行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回避作了明确规定,凡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是律师者,则不能担任法官、检察官所在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此次上海司法改革推出的任职“回避禁止令”,明确提出了法官、检察官因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必须实行一方退出的任职回避规定,这一规定显然比以前更加严格。此举对确保司法公正,无疑意义深远。
对法官、检察官实行与律师隔离的任职“回避禁止令”,绝非无的放矢,实乃公正司法的客观要求所需。在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法官、检察官与律师自觉隔离已经成为职业习惯,他们甚至会主动回避与律师同乘一辆车。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法官和检察官的家庭或多或少地存在“一家两制”状况:一方面,有家庭成员从事法官或检察官职业;另一方面,也有家庭成员从事律师等职业。这种格局的存在,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工作伙伴、圈中朋友等私下沟通案件提供了可能,势必影响公正司法。由此不难看出,对法官、检察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尽管有些“不近人情”,但却是确保公正司法的必然抉择。上海试点司法任职回避制度改革,其标本意义也正在于此。
法官、检察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肩负着公正司法的使命。面对沉甸甸的责任,法官、检察官必须忠实履行法律职责,不能与律师等利益体有丝毫瓜葛。从情理上说,虽然每个公民都有自主选择职业的自由,但由于法官、检察官职业群体承担的是裁判、法律监督职责,如果不关闭与律师等利益体粘连的“闸阀”,那么,出于公心的履职底线必将被发乎私情的利益撕开突破口,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司法腐败行为则将不可避免,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也就成为空中楼阁。从近年来查处的一些司法腐败案件来看,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同气连枝”危害公正司法的现象并不鲜见,已成为诱发司法腐败、干扰公正司法的一大“毒瘤”。实践证明,只有对法官、检察官执行最为严格的任职回避制度,从制度上杜绝其与律师等利益体私下沟通案件的可能性,才能有效防止可能出现的对公正司法的不当干扰。故此,法官、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度应是不得突破的刚性规定,对堵住因利益输送而危害公正司法的罅隙、确保公平正义,具有制度性的保障作用,必须不折不扣地予以落实。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司法任职回避制度改革,不能仅止于制度层面,应从更深层次解决制度的真正执行。只有让其落地生根,才能真正为法官和检察官建立起利益输送的“防火墙”,堵死权钱交易危害公正司法的“闸门”。目前,司法任职回避制度的改革已经拉开帷幕,精彩已经上演。当各项改革举措逐一落到实处时,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确立的“防止利益输送、确保公正司法”的改革目标,也就指日可待。公正司法,从此又多了一道制度保障的“樊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