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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新规仅是第一步

  发布时间:2015-06-19 17:22:39


   22日,国家版权局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先获授权,并对转载内容支付报酬。这意味着互联网媒体免费使用传统媒体内容的时代行将结束。(4月23日《新京报》)

  作品的发表与转载,须获得作者授权并支付稿酬,是保护著作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著作权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授权许可作品发表或转载,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则是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财产权。两项权利的设置,体现了法律对著作权人创造性劳动的肯定和经济补偿,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网络媒体异军突起,其是否应按传统媒体那样,转载作品须获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并支付报酬,一直争论不休,而《著作权法》“法定许可”的规定又让网络转载他人作品并不支付报酬天经地义。网络媒体长期无偿使用传统媒体付出大量创造性劳动的内容资源,不仅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了损害,而且也助长了任意侵犯著作权的歪风邪气。此次国家版权局发文明确要求转载作品须获授权许可并支付报酬,对于广大著作权人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

  不过,一纸《通知》能否立竿见影地解决不经允许随意转载作品且不支付报酬的“顽疾”,还有待观察。著作权人千万别天真地认为,有了主管部门的硬性规定,就可万事大吉,高枕无忧地享受到自己应有的权利。拿作品的授权许可来说,如今又有多少媒体转载作品经过了作者本人的授权许可?笔者是个“写稿匠”,时有“豆腐块”见诸报端,网络铺天盖地地转载,本人却从未得到一声招呼。至于说获得相应的报酬,也即是稿酬,本来标准就很低,1980年以来大多数报刊所执行的稿费标准是每千字10元。而30多年后,多数报刊还在执行1990年国家版权局出台的每千字30~50元标准。然而,就是低得如此可怜的稿酬标准,还是有许多传统的纸质媒体甚至是国家级媒体,都对此揣着明白装糊涂,不愿令出必行。笔者去年曾在某中央大报发表了一篇评论,不少报纸都予以转载,但本人至今未受到任何一家报社寄来的稿费。在某些媒体看来,不给作者稿酬似乎振振有词:“给你发表了作品,帮你出了名,就知足了嘛。”传统媒体上尚且如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支付稿酬的网络媒体,又如何愿意掏腰包尊重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故此,不难看出,网络转载作品须获授权并支付报酬的规定,还只是走出了依法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第一步,要让硬性规定落地生根,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网络媒体随意转载作品不支付报酬现象盛行,除了法律的规定不够明晰具体导致网络媒体法制意识淡薄外,作者维权难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尤其是对于那些“小敲小打”的普通作者来说,为了区区几十元甚至几元稿酬而要取证,就愈发显得力不从心,也没有心思为区区小利而与侵权者较真。而这种无奈,又反过来助长了侵权者的“任性”。因此,要确保铁的规定落地生根,必须着眼标本兼治。一方面,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职责,对不落实规定的网络媒体,决不手软,严肃查处,以此倒逼其法治意识的提升。另一方面,要畅通作者维权渠道,降低维权成本,鼓励、支持作者依法通过诉讼,向侵权者讨说法。惟有如此,纸上的规定才不会成为“镜月水花”,著作权的保护才能真正被不折不扣地予以执行。

责任编辑:程大瑞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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