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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敏感多疑 钝器伤人被强制医疗

  发布时间:2015-08-06 15:30:15


    一精神分裂症患者神经敏感喜欢猜忌,将自家的两个租客打伤,因不负刑事责任,日前被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决定强制医疗。

    被申请人聂某198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出狱后流浪在外,2013年10月被家人接回,精神状态反常,敏感多疑,常因琐事谩骂他人、打砸物品。2014年3月17日0时许,租住在其家的陈某某与郭某夫妇回家时,听到聂某的谩骂声,郭某遂持棍同陈某某与聂某理论,双方发生争吵,聂某持铁锨、剪刀将陈某某、郭某打伤。经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郭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由于聂某患有精神病,不适合羁押,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决定将其转往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并鉴定。经鉴定,人聂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为精神分裂症(发作期),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聂某持钝器伤人,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鉴于聂某精神状况较差,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其监护人无力履行看管职责,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其强制医疗。

责任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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