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贼先后四次潜入一工地进行盗窃,其中三次均“薅”同一栋楼的“羊毛”。2015年8月18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了此案,贪心小贼郭某被以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查,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到洛阳市洛龙区某小区工地1号楼,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嘴钳、电笔等工具将楼梯配电房内16mm2电线盗走120米。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987元。2014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又到该小区工地5号楼,将楼梯配电房内16mm2电线盗走120米。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987元。2015年1月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再次到该小区工地5号楼,将楼梯配电房内16mm2电线盗走250米。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2056元。2015年1月17日晚,被告人郭某又一次到该小区工地5号楼,将楼梯配电房内2.5mm2电线盗走1200米。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1512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