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铝矿工人因工作便利能接触炸药,便私藏了一批炸药存放于胞姐家中,案发后姐弟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近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被告人武甲于2007年在三门峡市某铝矿工作时得到了一批炸药和导火索,后将此炸药和导火索运回洛龙区某村,存放在其胞姐被告人武乙家中。2014年8月18日,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在武乙家中查获导火索480米和炸药138公斤。经检测,炸药的主体成分为硝酸铵,其中并提出三硝基甲苯(TNT)的成分,属于铵梯类炸药;导火索的主体成分为硝酸钾,其中并提出硫磺成分,属于工业导爆索。
洛阳市洛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甲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武乙非法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已经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遂根据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武甲有期徒刑十年,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武乙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