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龙区法院执行法官通过“人性化”执法,在执行过程中坚持“法律与人情”并重,敦促被执行人履行赡养义务,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圆满执结。
逃避义务
一位七旬老妇人郭某某,因病常年行动不便,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女儿已经出嫁,儿子刘某某也已成家,有能力拒不履行对母亲的赡养义务。无奈之下,郭某某一纸诉状将刘某某诉至洛龙区法院。2009年9月,在法院主持下,经双方同意,被告刘某某愿意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定于每年10月30日付款。文书生效后,被告拒不付款,2009年11月,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多次推脱、不予配合,一直称本人无经济能力,老婆又卧病在床,此案一时陷入僵局。
冻结账户
难道每年300元的赡养费对自己亲生母亲也拿不出吗?连这点钱都拿不出如何养老婆孩子?带着这些疑问,洛龙区法院执行法官准备从“外围”调查入手。通过对该案认真分析研究,执行法官产生了一个大胆的设想:能否从银行调查个人资料入手核实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呢?经过依法查询,2010年8月法院对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银行存款10000余元依法予以冻结、划扣。
免除罚款
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对刘某某冻结账户的同时,法院决定对刘某某予以罚款。《罚款决定书》送达后,刘某某多次主动到法院说明自己的家境:仅有这笔银行存款,并无其他收入,且老婆身患重病长期卧床不起,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经调查,该情况属实。执行法官考虑到若执行罚款10000元的决定,刘某某既无能力支付赡养费,又无力支付老婆生病所需医药费等,家庭生活必将陷入困境。洛龙法官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考虑到情理,经研究决定免除了刘某某的罚款。
和好如初
刘某某的罚款被法院免除后,思想和态度上有了很大转变,诚恳地承认自己不赡养老人的错误,经法院依法主持调解,被执行人刘某某愿意一次性支付10年赡养费共计3000元。 2010年8月23日,该案圆满执结,郭某某与刘某某母子两家和好如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