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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对假案的甄别能力

  发布时间:2015-12-14 10:10:36


  人民法院应该增强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提高虚假诉讼的甄别能力,健全虚假诉讼的惩处机制,剜除虚假诉讼痼疾,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在法治建设进程中,人民法院应该依托审判职能,坚决防止、依法惩处各种故意逃避法律义务及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行为,树立国家司法的权威,不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一是增强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要加强学习,对法官进行专题教育培训,认真组织学习、掌握虚假诉讼的特点、原因和处理方式方法,进一步统一虚假诉讼标准的界定、识别。要教育引导法官从立案环节注重防范意识的培养,通过在立案窗口设置虚假诉讼警示宣传标识,做到时时提醒,处处留意,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要引导诉讼当事人诚信诉讼,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中增加警示内容,告知进行虚假、恶意诉讼可能造成的危害和产生的后果,给主观恶意参与制造或协助进行虚假、恶意诉讼的相关诉讼参与人敲响警钟。

  二是提高虚假诉讼的甄别能力。要强化责任,注重细节,集中精力严格审查当事人递交的起诉材料,认真核对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注重无争议案件审查,对疑似虚假诉讼案件,尤其是对于当事人双方愿意自行和解、愿意接受调解的案件,实行内外关联审查,既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到当事人所在的住址及部门进行外部调查核实,又要通过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管理关联审查相关案情,做好登记记载,不放过蛛丝马迹。要注重执行异议审查,加大执行公开力度,针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要高度重视,提高职业敏感性,严把执行审查关口,防范虚假诉讼。

  三是健全虚假诉讼的惩处机制。要健全长效机制,对虚假诉讼的证明标准、受到虚假诉讼损害的一般债权人的诉讼地位等问题制定可操作性的规范,统一裁判标准,为惩戒和处罚虚假诉讼提供法律依据。要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预防和惩罚力度,注重移送侦查的程序衔接,由人民法院对参与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法治框架下形成联动打击态势。

责任编辑: 程大瑞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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