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维护公民的“阳光权”,一方面需强化规划的行政管理,另一方面,广大民众也应当把维权的着眼点放在事前预防上。
6年前,因自家房子被“南京第一高”——绿地广场紫峰大厦挡住阳光,年迈的陈姓夫妇将大厦建设方——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告上法院,后因律师不愿意代理而撤诉;6年后,老两口的儿子陈先生再次起诉并索赔10万元。日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审此案。
当前,公民因通风、采光条件受到影响,起诉房产商和规划部门的侵权诉案在各地屡有出现。笔者认为,“阳光权”诉案若想有一个圆满结局,仅凭法院司法审判的一家之力是远远不够的。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公民的“阳光权”正遭遇维护和伸张的尴尬。一方面,政府规划或城建部门或是审批规划不尽合理,或是对违章建筑制止不力,待到违章建筑建成后再行补救为时已晚;另一方面,房产商为了牟取暴利,对明知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章建筑,却仍在软磨硬抗,强行施工,对日后可能发生的“阳光权”纠纷不管不顾。
在司法实践中,“阳光权”诉案仍面临着两个方面的难题:一方面是界定侵害方和受害方在法律上的责任和权利较难。界定侵害方所负的法律责任,涉及侵害方在多大程度上负有赔偿责任,在多长时间内以何种方式进行赔偿的问题;界定受害方法律上的权利,涉及其在多大程度上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以及以何种方式获得赔偿。另一方面是环境损失和经济损失计量较难。通常情况下,受不良环境损害的受害人分布较广,且受害程度也不一样。这就给界定受害人及损失增加了难度,也使对环境损失进行评估成为新的课题。
要保护公民的“阳光权”,从强化行政管理看,必须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规划行为的管理力度,对政府规划审批环节予以公开,理顺公民申诉、复议等行政救济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的全程监督;二是实行规划责任制,对因徇私舞弊或怠于行使职权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是加大对房产开发商的监管力度,严查违章建筑。此外,对于环境权遭受侵害的一方来说,应当注重“提前量”,把维权的着眼点放在事前预防上,而不应该把维权寄托在事后胜诉上。让法律充分发挥事前的预防和制止功效,而不能仅靠事后执行判决来发挥威力。只有这样,公民的“阳光权”才有望走出尴尬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