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吕某、冯玉恒等八人找到传销窝点后心生歹意,对传销人员进行抢劫,2011年5月6日被告人吕某、冯某某等八人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2010年10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吕某、冯玉恒、吕某某、吕改改、张某某、吕波、张建浩、张玉龙八人发现在洛龙区龙门镇李屯村菜市场西一出租屋内住有传销人员,遂心生歹念,八名被告人破门而入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并抢走手机八部、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手表一只、腰带两条。经鉴定,被抢物品共价值544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玉恒、吕某等八名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