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怀疑前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给其戴绿帽子,携带自制的爆炸装置到前妻家恐吓其父母,后引爆炸药炸毁房屋。2016年4月5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赵某被以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赵某与其前妻李某某于2014年10月22日协议离婚。2014年12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携带以鞭炮炸药为原料的自制爆炸装置到其前妻李某某家中,以要见李某某为由,用该自制爆炸装置对李某某父亲李某甲、母亲王某某进行恐吓。后赵某在李某甲卧室引爆该爆炸装置,致使房屋着火,卧室内彩色电视机、木床、木柜、木桌、衣物等室内物品被爆燃烧毁,房屋受损。2015年4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爆炸罪。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案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