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小伙何某入室盗走他人手机,并使用盗取的手机及手机内存的密码,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支付宝账号内的钱款8148.3元。案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已缴纳)。2016年2月18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进入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八里堂村三组张某某家中,盗走张某某房间内银色华为荣耀4G型手机一部及黑色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100元、银行卡两张。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何某利用盗取的手机内记事本中存储的密码,分多次将被害人张某某支付宝账号内的钱款转入其银行卡内,又通过支付宝为其充电话费,共计盗取张某某8148.3元。经鉴定,被盗手机的价值为790元。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于2015年9月7日投案自首,并向被害人退赔9000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请求对何某从轻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并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何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已对被害人进行退赔,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