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村民阻挠工地施工,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进行处置,不料遭村民谩骂殴打,致一名民警和一名协警受伤,执法记录仪被损坏。2016年3月8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了此案,六人分别被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到八个月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0日下午15时许,在洛阳市洛龙区李村镇惠普-洛阳国际软件人才及产业基地,被告人刘某、高某、尚甲、尚乙、石某、王某等人以本村村民王某甲被该工地罐车撞伤为由,强行阻拦工地施工。施工方报警后,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李村派出所民警薛某某带领三名协警开警车到达现场。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刘某、高某、尚甲等人对民警进行挑衅,不听劝阻,继续阻拦工地施工。刘某拿出手机进行录像,民警薛某某劝阻无效后,将其手机拿走,后刘某、高某、尚甲、尚乙、石某、王某对出警民警薛某某及协警司马某某、李某某、苗某某进行谩骂、撕扯、殴打,致使薛某某、司马某某、李某某、苗某某受伤,执法记录仪被摔坏,出警登记表被撕毁。经鉴定,薛某某、司马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被损坏的执法记录仪鉴定价格为51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高某、尚甲的家属及被告人尚乙、石某、王某主动向受伤民警薛某某、司马某某、李某某、苗某某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其住院费和被摔坏的执法记录仪等损失。该四名民警均对六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洛阳市公安局伊滨派出所也建议对涉案人员从轻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高某、尚甲、尚乙、石某、王某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共同犯罪。遂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案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