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村民因对征地补偿款不满,多次阻拦工地施工。因阻挠未果,村民傅某、陈某将目标投向了挖掘机、装载机,企图以故意毁坏财物的方式,达到阻碍工地施工的目的。2016年1月29日,傅某、陈某均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5年5月12日中午,被告人傅某、陈某等村民冲入工地,向正在施工的挖掘机和装载机投掷石头、放轮胎气,致使建筑公司施工所用的挖掘机和装载机玻璃等处被严重破坏。经鉴定,挖掘机和装载机被损坏部位价值共计8423元。
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傅某、陈某的家属赔偿被害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该公司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二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傅某、陈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公司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遂对二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