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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

  发布时间:2016-05-19 18:08:39


  要深入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实现全国法院全覆盖、各项工作全覆盖、人员岗位全覆盖。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今年两会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针对一些当事人反映不了解案件进度、审判不够透明等问题,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全面推进司法公开,让诚实守信行为受到褒奖,让各种违法犯罪在阳光下现形,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的拥护和真诚信仰。只有公开才能够使当事人根据事实充分阐述其理由和主张,才能够使双方在辩论中分清是非曲直,才能使法院和公众了解案件事实真相。一些案件当事人对司法机关产生习惯性怀疑,正是由于其不了解案件处理和判决过程才导致的。如果当事人充分了解判决的根据和理由,就会更容易信任法律和司法机关,审判才能取得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是司法正义实现状况的重要评判标准。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司法运作过程中的公开,无论从内涵、程度和方式上都有着更高的要求。一是公开内容的扩张,如要求司法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案件的公开、执行的公开、司法信息统计的公开等;二是公开程度的扩张,司法公开不仅要求个案文书的公开,还要求法院的裁判文书作为整体以适当的方式有效公开,如汇编成册,方便检索,以便公众知晓;三是公开方式的扩张,基于对公民参与权的尊重和重视,司法机关不仅要单方公开,还要与公众之间建立起互动反馈机制,使公众不只是被动地知情,还能使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得到反馈。

  截至今年2月,全国法院公开裁判文书1570万份、被执行人信息3560万条,直播庭审13万次,在满足当事人知情权、自觉接受监督的同时,倒逼法官提高司法能力和办案效率。司法公开不仅包括司法机关向当事人和公众发布信息层面上的公开,而且包括有效推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参与对司法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层面上的公开,确保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提高司法公信力。从目前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司法公开的维度还必须要能抑制机关的私利或寻租,从而使其在保守秘密问题上不能为、不必为、不愿为、不敢为。在司法公开问题上,司法机关必须改变传统的权力本位思想为权利本位思想,变“要我公开”为“我要公开”,并为降低司法公开成本提供制度和技术保障,让司法权力运行在阳光下。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事实上,我国确立了司法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和前提,在现代司法理念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司法不公开的后果是使司法机关和公众之间产生信息不对称,从而引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广大司法工作者要对司法公开的作用和意义有正确而充分的认识,不能将其当作工作额外的负担和累赘,不能将其视为只是一种理论上的研究和形式上的应付,在司法实践中要自觉摒弃“为公开而公开”“选择性公开”“宣传性公开”等不良做法和习惯,也要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要讲究针对性和实效性。

  周强院长在报告中强调,当前要深入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实现全国法院全覆盖、各项工作全覆盖、人员岗位全覆盖。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促公正,公正赢公信。只有将司法活动置于监督之下,才可以增强法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办案质量,避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才可以使当事人及其他公众了解司法活动的内容和结果,使司法公正以人们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程大瑞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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