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食毒品的杜某求财心切,利用在受害人家里做过保姆的有利条件,带领毒友到“主家”盗窃,案发后两人一同获刑。2016年5月16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董某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杜某被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5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杜某利用其曾在被害人马某某家做过保姆、熟悉马某某家情况的便利条件,与被告人董某、徐某(另案处理)共同到马某某位于洛龙区某处的住所附近踩点,意图盗窃。
2015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杜某二人从破损的围栏处钻进该小区。杜某在外望风,董某攀爬翻窗进入马某某家中,在三楼书房中盗窃仿“清明上河图”一副、李良志绘“岁寒三友图”一副、李家琪赠马某某字画一副、未刻字印章二个、2008年奥运火炬一个。经鉴定,涉案仿“清明上河图”、 李良志绘“岁寒三友图”、李家琪赠马某某字画、印章二个价值共计5160元。因被害人未提供2008年奥运火炬编号等信息,未对火炬价值进行鉴定。2015年9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董某、徐某又采用同样方法进入马某某家中盗窃字画二副、背包一个、三星牌GT-B9388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三星牌GT-B9388型手机价值198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遂根据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及具体案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