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间因下水道纠纷发生争吵,却演变成一人死亡的恶性刑事案件,近日洛龙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刘甲有期徒刑二年、蒋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刘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10月19日18时30分许,被害人范某与刘某因下水道纠纷引发争吵。被告人蒋甲(系刘某儿媳妇)到现场后与范某发生厮打,后被人拉开。被告人刘乙(系蒋甲丈夫)回来后也对范某进行谩骂。18点40分许,被告人刘甲(系刘某之子)回来向被害人范某面部踢了一脚。随后范某被其子及其侄子抬回家中后死亡。经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系在与他人争执过程中发生多发性脑出血引起急性中枢神经功能障碍而死亡,与他人发生争执情绪激动和体表擦伤与多发性脑出血引起急性中枢神经功能障碍而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为死亡的诱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甲、蒋甲、刘乙与老年人因邻里纠纷发生争吵厮打,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不利于老年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造成被害人范某死亡的后果,其行为主观方面存在过失,客观方面造成他人死亡,三被告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综合考虑本案三被告人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该案是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且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进行了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本着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对三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