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门口小菜园拔菜却意外触电致残,原告陈某将供电局告上法庭,2016年3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986.13元。
2011年9月5日中午,原告陈某在菜园被电击伤,后被送往解放军150医院进行救治,被诊断为:电击伤1%,Ⅲ度,右手、胸部。在该医院住院治疗92天,住院期间陪护1人。经洛阳开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被评定为八级。由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使本院调解无法达成。原告陈某系洛阳市老城区某村村民,属于该村整体改造搬迁户,洛阳市老城区某村是被告洛阳市某供电局的供电区域。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原告被电击伤的事实存在。原告被电击伤的供电区域属于被告供电区域,原告由于在被告的供电区域被电击伤,被告应承担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因原告系成年人,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未注意安全,造成本次人身损害事故,本院认为原告应承担本次事故一定责任,以20%为宜,被告洛阳市某供电局应承担80%责任。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