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购买设备放医院挣钱,却在洽谈好价款后,拉两人入伙,谎报设备价款骗取合伙人钱财。不料骗局很快被识破,意图骗人钱财者不仅获刑还需缴纳大额罚金,真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2016年6月13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李某因诈骗罪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已缴纳)。
经查,被告人李某欲购买一台澳华AQ-100型号的胃肠镜机器放在医院挣钱。2014年4、5月份,李某与澳华胃肠镜郑州办事处负责人谷某商定价格为22万元。2014年9月份,李某找到被害人高某某和田某某,三人商量合伙购买该型号机器。李某隐瞒已经谈好价钱的情况,介绍高某某、田某某与澳华胃肠镜郑州办事处负责人谷某商定该机器价格。李某告知谷某其合伙人要去向其咨询澳华AQ-100型号的胃肠镜机器的价格,并授意谷某按市场价50多万元报价。后高某某、田某某与谷某商定该机器的价格为50.5万元,其中李某出资10万元,其余钱款由高某某和田某某共同出资。2014年9月25日,李某催促田某某、高某某给谷某汇款30万元预付款,当日谷某将8万元汇至李某的农村信用社账户。后李某又以购买胃肠镜附件需增加6万元为由(实际上附件价值2万元),再次催田某某交款,2014年9月29日李某要求田某某将3万元打至自己的农村信用社账户,李某收到3万元后将其中应付的2万元打给谷某。2014年10月份,在李某多次催要余款后,高某某、田某某经咨询澳华胃肠镜厂家后发现该设备价格不超过26万元,才发现被骗。随后田某某、高某某多次向李某索要其被骗取的钱款,李某经谷某退还了4万元,后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
高某某的儿子高某甲为实际出资人。案发后,李某的父亲李甲退还田某某、高某甲共50000元,并赔偿田某某、高某甲40000元。上述款项均已实际履行,田某某、高某甲均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主动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