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餐厅内,因就餐人数较多,学生拿包占座位已然成为一种习惯,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专盯这些“占座利器”,趁人不备随手拿走。2016年6月23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被告人王某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经查:2015年12月9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洛阳师范学院伊滨校区李园餐厅一楼,趁被害人李某某打饭之时,将其放在一楼餐厅东边靠近楼梯口桌子上占座的银色双肩包盗走,内有一部白色苹果四手机和几本教科书。王某将手机拿走后,将其他物品丢弃于李园餐厅二楼。当日12时1分许,被告人王某在该餐厅二楼,趁被害人焦某某打饭之时,将其放在二楼餐厅北出口附近凳子上占座的黑色背包盗走,内有教科书、一卡通、身份证等物,以及一个装有20元零钱的粉红色钱夹。王某将20元现金拿走后,将其他物品丢弃于该校桃园餐厅。
2015年12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洛阳师范学院伊滨校区西门操场,趁被告人马某某上体育课之时,将其放在操场双杠旁边的黑色背包盗走,内有一部香槟金色VIVOX5M手机、一串钥匙、一卡通、三星耳机、教科书。当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该校区桃园餐厅二楼,趁被害人王某打饭之时,将其放在餐厅门口附近凳子上占座的棕色背包盗走,内有一部白色红米NOTE手机、一副眼镜、一串钥匙、一卡通、书本。王某逃跑时被抓获,被盗手机被现场查获。经鉴定,被盗VIVOX5M手机价值1748元,被盗红米NOTE手机价值717元,总价值2465元,现该二部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