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6日晚7时许,已是下班时间,洛龙区法院执行法官接到申请人张某的电话,称在洛宁县城某小区发现被执行人夏某的丰田车辆,请求法院立即派人过去。因时间紧迫,主管执行的郭钟常院长马上组织2名执行干警冒雨驱车连夜赶往洛宁县。因晚间异地执行难度及风险较大,为保证顺利执行,该院紧急联系洛宁县法院相关领导,请求予以协助,洛宁县法院立即组织法警队8名同志到现场全力配合。
这是一起涉及50余万元的民间借贷案件,该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诉讼中已对被执行人夏某名下两辆轿车进行查封。因被执行人外债较多,长期逃避,人、车均查找不到下落,致使案件无法取得进展。
到达洛宁县已是晚上九点半,洛宁法院干警早已冒雨在现场等候,经过确认,丰田车确系该院所查封的车辆。但该车停放处并无被执行人踪迹,又无被执行人联系方式。该院及洛宁县法院干警在现场等候多时,也不见有人出现。因无车钥匙,又有雨雾,夜间高速公路拖车极不安全,经紧急研究决定将车辆拖车至洛宁县法院暂放,并同时向110备案,说明情况,留下联系方式,以备被执行人联系该院。至晚十一点半,在洛宁法院干警的全力配合下,顺利将车辆存放于洛宁县法院,郭钟常院长及两名干警连夜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