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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洛龙法院决算公开说明

发布时间:2016-10-10 17:32:57


一、部门概况(包括主要职能、机构设置等

洛龙区人民法院位于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中段,总建筑面积1.5万余平方米,主要职责是审理和执行辖区内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维护洛龙区的社会稳定,调节社会经济关系,解决民事纠纷,化解各类矛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我院内设机构有:政治处、办公室、行政科、政研室、监察室、人大联络办、工会、督察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少年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法警大队、行政执行中队以及关林法庭、龙门法庭、李楼法庭、古城法庭、白马寺法庭、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室、审管办、书记管处27个职能部门 。截止201412月,我院正式职工131人,其中:在编干警98人、离退休人员33人。政府购买2人,劳务派遣60人。

二、公开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5年度收入总计2853.8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373..02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480.8万元。

2015年度支出总计2168.41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 1874.4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4.39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0.5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9.04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度,法院“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为 151.5万元,其中:新车购置为5辆,是以前年度的一般转移支付专款用于购买公务用车购置53.3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 98.15 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98.15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单位财政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7辆。

三、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 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 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六、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七、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一般公共服务2040501款:是指法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审判执行业务等活动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责任编辑:程大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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