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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龙区法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发布时间:2017-03-27 10:50:45


单位名称: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7年) 单位:万元
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 “三公”经费预算数 增减(%)
总计 84.04 87.72
1、因公出国(境)费用
2、公务接待费 3.04 2.76
3、公务用车费 81 84.96
其中:(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81 84.96
(2)公务用车购置
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责任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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