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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洛龙法院预算公开说明

发布时间:2017-03-27 15:49:13


 

一、部门概况(包括主要职能、机构设置等

 洛龙区人民法院位于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中段,总建筑面积1.5万余平方米,主要职责是审理和执行辖区内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维护洛龙区的社会稳定,调节社会经济关系,解决民事纠纷,化解各类矛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院内设机构有:政治处、办公室、行政科、政研室、监察室、人大联络办、工会、督察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少年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法警大队、行政执行中队以及关林法庭、龙门法庭、李楼法庭、古城法庭、白马寺法庭、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室、审管办、书记管处27个职能部门 。截止201612月,院正式职工131人,其中:在编干警94人、退休人员39人。政府购买2人,劳务派遣60人。

    二、公开说明

(一)收入支出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预算收入总计3974.3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556.55万元,纳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诉讼费收入)1205.8万元,上级提前告知转移支付193万元,罚没收入19万元.基本支出财政一般拨款3974.35万元,基本支出1195.79万元,项目支出2778.56万元.

收入和支出比上年增加了751.88万元,同比增涨了25.3%,增涨原因为一是本年度实施养老改革和按照河南省工资调标统一标准调整后,工资结构出现调整,二是随着我区成为洛阳中心区,辖区内的案件逐年上升,随之而来的退费数额也在不断的增加,再一个是我院的三个派出法庭由于市政规划的原因被拆,现也需要重选址和建设。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算情况2017年度,法院“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为     87.7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76万元,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运行维护84.96万元.比上年增加了3.68万元,同比增加了4.3%,原因为物价上涨.

(三)我院2017年度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故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为空表.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 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4.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 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5.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6.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7.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2040501款:是指法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审判执行业务等活动的支出。

9.“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0.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责任编辑:程大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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