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热的天,你们把赔偿款执行回来,又大老远送到我们家,我们全家真是不知道该用什么语言来表达对你们的感谢了!”申请人酒某及其母亲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向郭院长、李法官等一行人表示谢意。
这是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2014年3月29日早上8时左右,酒某在洛阳某建筑工地施工期间,自一楼电梯口坠入电梯井底部发生事故。该事故造成酒某“L2椎体骨折并瘫痪”,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酒某将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至洛龙区法院。法院判决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酒某511302.31元,洛阳某置业有限公司赔偿酒某337805.9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主动履行,申请人酒某万般无奈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其两公司正常运营,即对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票、支付宝账户进行全面查询,发现二公司账户有存款,随即将执行款依法强制扣划。
执行款划款到位后,该院领导得知,申请人家在嵩县而且行走不便,到法院领取执行款存在困难,遂决定将执行款送至申请人家中。2017年5月22日该院副院长郭钟常带领执行干警驱车将执行款送到了申请人酒某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