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刘某与杜某合伙从事服装生意,同年4月刘某退出,由杜某单独经营。退伙时双方约定杜某退还刘某装修费4万元整。杜某以资金紧张为由,退还20500元后与刘某约定三个月内将剩余的19500元还清。三个月过后刘某多次催讨无果,隧将杜某诉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该院审理后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杜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9500元。但杜某仍然拒不还款,刘某隧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杜某一直躲避执行,其名下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3月15日,该院做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杜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2017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杜某的丈夫樊某某来到该院主动履行了义务。后经了解,被执行人杜某因经营不善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因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几次贷款申请均被银行拒之门外。这才主动偿还了欠款,案件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