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医疗纠纷诉诸法律途径寻求法律保护的比例越来越高,但与之对应的是中国现有的医疗侵权责任的理论研究工作和法律的规定是不成熟的,不完善的,许多核心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笔者经过调研,对医疗侵权立法问题做出如下分析:
一、 医疗侵权立法的不足
1、医疗权与一般民事权相比有其特殊性,因此将医事侵权问题纳入民事侵权责任的调整范围并不十分恰当。《侵权责任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可见,《侵权责任法》是一部调整民事侵权的法律规范。医疗权有别于一般民事权,而《侵权责任法》是专门调整“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显然《侵权责任法》将医事侵权责任纳入其调整范围,并不十分恰当。
2、《侵权责任法》存在多项法律冲突,有待解决。例如《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这条规范明显带有行政强制性特征,然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却是“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在这里,用了“可以”二字,既然是“可以”,当然也可以作出“不可以”决定,显然《侵权责任法》体现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自愿原则,这就明显与《执业医师法》的行政强制性特征相悖。
3、医疗侵权问题十分复杂,用11个条文来囊括所有医疗侵权与赔偿的问题,太过简单。例如《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医务人员“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但是医生对病人开展试验性临床治疗,是否应当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却只字未提,留下许多法律上的空白与盲区。
二、关于医疗侵权立法的建议
我国在医疗立法上可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参考国外通过专门的立法以更好的保障医患双方特别是患者的合法权益的做法,制定一部专门的医疗侵权责任法。在这部专门的法律中,应该更好地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要明确医疗侵权责任性质,是一种私法救济,使处理医疗纠纷时,法律适用统一明确;立法还要明确医疗侵权责任包括医疗故意侵权责任和医疗过失侵权责任,并对两者分别进行法律的界定。
2、构建专门适用于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以及免责制度。对过错的内涵、对于过失的认定标准要予以梳理明确,对于不同构成要件的不同证明责任要予以明确。
3、建立起知情同意权和紧急决策权冲突时的应对机制;明确有法律权威的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