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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罪犯肖红军,男,1971年7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03197107311014,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楼村新华街3号。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豫0311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以肖红军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判决生效后,罪犯肖红军以身患心梗死、三级高血压高危、严重心绞痛为由,向本院申请暂子监外执行。2021年3月30日,本院依法作出(2020)豫0311刑更1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肖红军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矫正日期自2021年3月31日至2022年3月30日。2022年9月30日,本院依法作出(2022)豫0311刑更5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肖红军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矫正日期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9月29日。矫正期满后,洛阳市看守所以肖红军具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为由不予收押,罪犯肖红军以身患心梗死、三级高血压高危、严重心绞痛为由,向本院申请暂子监外执行,同时递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病例等材料。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同时公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6年3月24日至3月26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联系电话:0379-63158771邮箱:llfyxst@163.com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6年3月24日
·罪犯胡志光,男,1950年8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500805593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兴业街555号宝龙小区7栋1单元1601室。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2022)豫0311刑初617号刑事判决书,以胡志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罪犯胡志光以高龄且身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2型糖尿病、高血压3级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时递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病例等材料。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同时公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6年3月24日至3月26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379-63158771 邮箱:llfyxst@163.com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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